裁判文书详情

李**、唐**与黄**、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唐**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第三人黄**、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李**、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上诉人李**、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李**、唐**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李**、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