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告雷*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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