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12月17日,原告洪*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