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与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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