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金磐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刚生完小孩无法强制执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金*执民字第7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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