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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起诉称:2011年下半年双方认识。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乙。原告系再婚,双方未按农村风俗办理酒席。儿子出生后,被告就将原告送回到娘家,不让其带儿子。因原告身体不好,大部分时间都在娘家生活,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家庭及女儿不负责任,从未抚养过女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女儿马*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马**。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儿子出生后,被告将原告赶回娘家住,不让其带儿子,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女儿也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甲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与被告张*甲虽系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但原告称双方在婚初感情很好,且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说明对婚姻生活也较为满意,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未能及时很好的沟通而造成双方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减少彼此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马*甲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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