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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