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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2月7日以被告邹*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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