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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毛*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2月21日在庆元县民政局登记婚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毛*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脾气性格不合,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好逸恶劳,极少履行家庭义务,家庭日常开销均由原告经营所得承担。另被告赌博成性,原告多次为其偿还赌债。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毛*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

被告辩称

被告毛*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2月21日,双方在庆元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毛*乙。婚后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婚生子毛*乙。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债务等问题,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滋生夫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毛*甲的户籍证明、婚生子毛*乙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毛*乙。婚后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婚生子毛*乙亦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债务等问题,原、被告间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今后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坦诚,多以对方为重,以家庭为重,珍惜来之不易的美满家庭,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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