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子女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赵*与袁*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羊*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T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