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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子女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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