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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