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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1年相识,并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就不告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多次沟通无果,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梁*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于2011年8月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17日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4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留下一留言便条后,离开原告外出打工,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开庭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恋爱后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一些生活矛盾,但尚不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梁*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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