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上诉人翟*离婚纠纷一案,孙*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翟**由其抚养,翟*承担抚养费每月7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苗**、上诉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燕俊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