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余*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给付婚生女余淼抚养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陈*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被执行人陈*已履行了给付现金的义务,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陈*给付婚生子余*2015年度抚养费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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