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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