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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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