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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