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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因被告陈*乙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陈*乙应诉,需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10月11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但原告陈*甲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告费属于案件受理费范畴,是原告应当承担的义务。原告陈*甲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公告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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