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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徐**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谈*行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谈某不能提供被告李*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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