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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