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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