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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邓*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而认识,经过交往于当年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女邓**。年月日双方在信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二女邓**。年月日生三女邓**。2011年3月14日生子邓**。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村和兴中路62号六楼602房。此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邓**、邓**归原告扶养,婚生女邓**、子邓**归被告扶养;3、判令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村和兴中路62号六楼602房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被告邓*甲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邓**、邓**、邓**,儿子邓**由被告邓*甲抚养,由于原告杨*目前无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双方同意由原告杨*按其收入状况向婚生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杨*有权随时探视子女,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被告邓**。未经被告邓**允许,原告杨*不得单独带子女外出或旅游;

四、双方同意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村和兴中路62号六楼602房归被告邓*甲单独所有,由被告邓*甲单独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五、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4元,由原告杨*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5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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