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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吴*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为各种各样的琐事争执。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满就殴打原告,有严重暴力侵向。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仅对原告漠不关心,动辄施以暴力,还经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甚至多次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原告身心遭受重大创伤。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并多次给被告机会悔改,也一直希望孩子出生后能够促使双方重归于好。然而,孩子出生后,被告根本没有尽到父亲的职责,其将所赚的钱全部用于自己在外挥霍,却不承担家庭生活的任何开销,原告和孩子仅能靠娘家帮扶度日。被告非但对妻女不管不问,酗酒、出轨、嫖宿等恶习还变本加厉。对于被告的酗酒、暴力和出轨行为,原告实在不堪忍受,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已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准: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u0026times;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被告承担信用卡债务,由其向原告支付44690.47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现在才三个月,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要求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而本被告在福建经营一个店,更有能力抚养孩子;银行信用卡的债务是原告婚前债务;不同意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原、被告相识,2013年4月,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吴甲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2015年6月19日,双方因生活小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于是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7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其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书》、《银行账单》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准许离婚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冰释前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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