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于2012年1月12日结婚。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生下女儿张**。女儿出生后由原告娘家人帮忙照顾。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原告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无效。因被告赌博这件事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甚至闹离婚,可被告总是一次次说会真心悔改,恳请原告给他一次机会。在原告回家生育女儿期间,被告更加变本加厉,不仅把所挣的工资输完,还向银行透支,向贷款公司贷款去赌博。因无心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被告被公司解雇。由于受多方追债,被告无钱还债便一走了之,对年幼的女儿也不管不顾,不知去向,从此杳无音信。鉴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心灵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所借的债务由被告本人自己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既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于2012年1月12日办理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外出深圳龙华富士康的不同部门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工作,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生育女儿张**。张**出生后在被告伯*家生活了两个月,后来一直在原告母亲家生活。原告诉称,因被告没有与其商量透支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6000多元、欠下一家公司的高息贷款30000元以及别的公司的高息债务;在有些债权人向原告追债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欠债的情况;被告受多方追讨债务,因无钱还债,于2015年1月份没有告知原告便一走了之,对妻子和年幼的女儿不闻不问;原告曾多方打听被告的下落,但至今都无法找到被告。对该主张原告未有举证证实。2015年7月2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查找被告的下落,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另查明,原告称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庭调查的证据,以及开庭笔录等证实,事实清楚,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的婚姻是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自2015年1月起被告为了避债没有告知原告便离家,原告经多方打听也未有被告音信,但原、被告失去联系的时间还不长。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丁*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