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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林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11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罗**,因为夫妻斗气,小孩的出生证上的父亲的名字写上罗**,实际上是林东的小孩。从怀孕7个月开始,二人就分开生活至今,我于2012年、2013年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果,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今再次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吵闹,并于2011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10月到本院起诉离婚,后经劝和,原告撤诉。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共同生育一个儿子罗**,其与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较为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隔阂。原告曾于2012年10月份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劝和,原告决定给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一个和好的机会,但从此次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来看,显然没有和好。同时,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也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更不利于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现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之间子女生育情况,出生证中登记的父亲为罗**,由于被告林*未到庭,罗**也未参与本案的诉讼,因此罗**的生父情况无法查清,可另行解决。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清,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与被告林*双方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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