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大沥镇自行相识,当月便跟随被告回家同居生活,2007年5月30日生育儿子伍*,2010年4月1日生育女儿伍*,2010年5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没有购置夫妻共有财产,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忍无可忍,于2015年6月初与被告分居分食,各自生活。由于原、被告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同属打工一族,对彼此都所了解,虽然经济上不富裕,但一直生活愉快。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两个小孩,因长期分居,双方不免在家庭琐事上有争吵,但被告从来没有殴打原告,只要给双方空间和时间,是能够处理好双方的矛盾的,被告有什么不对的,愿意改变。2014年11月起,原告多次吵闹离婚,被告一直给予更多宽容与理解,希望原告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亦恳请法院调和化解原、被告的矛盾,维护完整家庭。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大沥镇打工时自行相识,当月原告便跟随被告回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分别于2007年5月30日生育儿子伍*,2010年4月1日生育女儿伍*,2010年5月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认为经常受到被告暴力殴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了近四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期间生育儿子及女儿,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五年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经常被被告殴打,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从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和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珍惜夫妻感情,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