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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