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8年2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3个孩子,长子吴某乙于2009年9月10日出生,次子吴**于2011年2月8日出生,女儿吴某丁(曾用名吴某戊)于2012年6月16日出生。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无。

原告主张及证据:

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经介绍在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男吴某乙,6岁;次男吴**,4岁;女儿吴某丁,3岁。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甚连被告李某某在原、被告婚前嫁人出走的情况都被故意隐匿。被告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性格怪癖,对丈夫及家人抱逆反心态,于是在共同的生活中,常因家中点滴的琐事纠缠不休,使到俩夫妻的家庭生活难以融洽、包容,夫妻间凡事各行其是、各执己见。另对家中的两位老人也持不孝、不敬、不尊重的态度,但原告的父母还是忍气吞声,竭尽老人的良苦用心,促成原、被告能和睦相处,愿望是给家庭带来圆满。被告的种种行为,直接影响婚生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三个幼弱孩子的生活起居不管,全由家中老人照顾,对原告时有发生的小疾病也漠不关心,致夫妻感情支离破碎,名存实亡。2014年农历八月初九下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吵闹后,被告晚饭后当晚带第二个孩子吴**回娘家,原告不知情,第二天被告母亲及其嫂子将原、被告的第二个孩子吴**带到原告家,并扬言:“原告打其女儿(指被告)致其女儿全身痛,要死还不回你厝死,你去娶一百次她还是不回你家。”又过第二天,原告母亲及妹妹前往被告娘家西门,要求被告回家照顾孩子,而被告却恶言恶语对原告母亲讲:“我大、小儿子死了,只有第二个孩子”,接连几次原告母亲、父亲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去年农历8月14日,被告母亲到原告家吵闹,8月15日原告及原告舅父到被告娘家,被告同时叫来三个舅父、舅母等人在场,被告出口还是一句话“怎样都不回你家”,第二天即农历8月16日上午,被告带她娘家亲友20多人到原告家附近,只见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家楼上收取被告衣物及生活用品,其中还有一份结婚证书。被告收取衣物后的第二天,原告妹妹的家婆及原告的姨妈再次到被告娘家登门求情,要求被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心转意,期间,被告的亲属、亲戚不但没有劝说被告回家,反而讲些不利于原、被告和好的言语。农历8月19日原告再次会同亲戚到被告娘家门,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执意坚持不回家共同生活。致使弱幼的三个孩子长期缺乏母爱,紧靠原告年过半百的母亲照顾。鉴于上述情况,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男吴某乙、女儿吴某丁由原告抚养,次男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原告的证据:

1、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住所。

3、孩子出生证3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

4、居委会证明,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居委会曾做调解工作,但被告不到居委会接受调解,说明经调解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庭审时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但双方婚前情投意合,婚后原告与被告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双方自2008年结婚至今近8年,期间共生育三个孩子,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有共同创建和谐家庭的愿望。由于三个孩子幼小,家庭琐事较多,家庭经济压力大,夫妻之间难免会有些小争执,但这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浓厚的夫妻情分,无论如何,被告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共同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共同抚养孩子。被告与原告之间感情深厚,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的起诉中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信。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性格怪癖,不孝顺老人等均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信。被告性格温顺,结婚后一直相夫教子,对原告的生活处处关怀照顾,对三个孩子更是无微不至,完全尽到一个妻子、母亲的责任。此外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持有尊重的态度,虽因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大都可以包容,结婚多年来,被告与两位老人均能融洽相处,原告在诉状中所述被告对两位老人不尊重、谩骂、顶撞等严重偏离事实;2、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到被告娘家要求被告回家,而被告不愿意,无共同生活的意念与事实不符。被告虽与原告发生小争执,到娘家暂住几日,但仍一直心系原告及几个孩子,一直持有和原告共同生活、照顾孩子的想法;此外,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舅父及父母讲狠话等情节也属捏造,并无实据,被告的父母、亲戚也是希望被告能够有一个和谐的家。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并无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无证据提供。

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情况:无。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男吴某乙、女儿吴某丁由原告抚养,次男吴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六、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属自愿结合,感情基础牢固,在将近8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而吵闹,但不是根本性矛盾,每个家庭、每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而吵闹是难以避免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遇事能冷静处理,应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