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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邬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夫妻分居己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夫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25万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三个小孩由被告选择抚养;三、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朱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张;3、《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邬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三个小孩还小,夫妻应共同将小孩抚育成人,原告提到的25万元债务被告不清楚。

被告邬某某提交的证据:1、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结婚证复印件一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邬某某是同学关系,2006年经人介绍恋爱,并于2006年10月25日自愿在长塘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朱*、朱*某与朱**,三个小孩现均是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猜疑原告有婚外情,夫妻因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邬某某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三个小孩,本是一个幸福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碰磕,被告猜疑原告出现婚外情并无证据证实,况且,原告所举之证也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给予和好的机会,应当予以允许,故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正视各自的不足,加强沟通,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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