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莫*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南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青执字第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