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甲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蓝*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甲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