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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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