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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