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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