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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同居生活,同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毛*甲(XXXX年XX月XX日生)、次女毛*乙(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毛*丙(XXXX年XX月XX日生)。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XX乡砖混结构的平房一栋两层,价值13-14万左右;共同债务有向坪上信用社借款7万元,但是现在没有证据,是借来修建房子;还欠涂小*的2000元,借来修房子的,也没有证据,其他就是在陈**处买家具欠的3000元。婚后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XX乡砖混结构的平房一栋两层归三个孩子管理居住。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之间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孩子情况都属实。双方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的平房一栋两层,价值大约价值30万,房子里还有大床一张、电炉一个、组合沙发一套、中日牌洗衣机一台、凳子12张。但共同债务不属实,我们有欠坪上信用社的70000元的,涂小*2000是他借的我不晓得,买家具欠3000是我去赊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欠冯**的40000元,当时是请冯**以他的名义去坪上信用社借来给我们的,用作我们夫妻建房子;同时还向冯**借21000元,借来建房的,直接打在原告的卡上的;欠王富有30000元、谭**2000元,也是借来建房的;买家具欠陈**3000元,还欠冯登中1500元。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长女毛某甲。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及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3、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被告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借条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本院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身份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借条两份有异议,且被告方未提供借条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共同生育的三个子女该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5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毛*甲(XXXX年XX月XX日生)现在XX镇XX村读书、次女毛*乙(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毛*丙(XXXX年XX月XX日生),次女毛*乙、长子毛*丙都在XX小学读书,三个孩子现随原告父母在XX生活。被告冯*已做结扎手术。同时查明,被告冯*曾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毛*与被告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原告毛*诉请与被告冯*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义务,虽三个子女随被告一同生活,但考虑到被告冯*已做结扎手术,故被告冯*诉请长女毛*甲由被告抚养,应予准许。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毛*诉与被告冯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次女毛*乙、长子毛*丙由原告毛*抚养;长女毛*甲由被告冯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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