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9年6月24日共同生育一女陈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共同生育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家庭已经尽到责任。现在被告生病了,需要治疗,无法上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6月24日共同生育一女陈某某。被告2014年8月份患甲状腺疾病,一直治疗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系自由结合的夫妻,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为家庭琐事常有争吵,只要双方加强交流,相互包容、理解,其夫妻矛盾是能够清除、化解的。另,夫妻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现被告患病需要治疗,原告应当积极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和睦。原告庭审中未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及家庭稳定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