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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作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经网上聊天认识,2012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证,2013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办了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打。2013年2月13日吵打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次去找被告,被告均不愿回家。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特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此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本院予以采信。

对洪**、洪**、廖*、葛*、赵*五人的证词,证实原被告经常吵闹,被告已于2015年10月怀有身孕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2012年12月13日办理2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闹,2013年3月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10月原告及其家人、证人均看见被告怀有身孕,原告隧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闹,相互之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3年4月双方吵闹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及其家人等于今年10月份看见被告已有身孕,虽无证据证实,足以说明由于被告不忠实于夫妻感情,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未生育有子女。

原告所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缺席未到庭,本案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与被告聂*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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