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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列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1、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认识的,认识才一个星期,被告就要求结婚,举行婚礼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在某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才同居一个月,原告要去深圳五金厂打工,但被告不愿和原告去,反而打骂原告,为此,原、被告就分居了。原、被告本身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才同居一个月,所以原、被告之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没有置得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和债务。2、原、被告从2009年4月开始分居的,至今已分居六年多了,为此,原告于2010年向西秀区人民法院二铺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二铺法庭立案后被告竟将原告骗倒被告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七天,这七天被告不但不拿饭给原告吃,反而打骂原告。二铺法庭开庭时,原告被被告关在其家中不能到庭,二铺法庭就按撤销处理了。原告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星期后乘被告不防时逃脱出来,然后去到浙江打工到2015年9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回到某区A乡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根本没有感情基础,现已分居六年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与被告离婚,但原告要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诉状上说的都不是事实。夫妻共同债务有向张*某借的20000元及向二哥张*某借的1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事务发生矛盾,自2009年4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离婚问题应尊重原、被告的意愿。关于被告辩称分别向张*某借的人民币20000元及向张*某借的人民币1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对上述两笔债务予以否认,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自愿离婚,予以准许。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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