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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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