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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