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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于同年10月22日在都匀市强制戒毒所进行了巡回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龙*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离婚;2、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各负担一半。

被告赵某某的辩称意见:不同意离婚,我被强制戒毒的期限将于本月27日届满,这次我是下定决心戒毒了,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去之后我就打点小工挣钱养家。我和原告婚后的感情一直是很好的,仅是在生大儿子的时候发生过吵打,但之后我从来没有动过原告。

经审理确认的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打工认识,2002年1月25日生育长子赵**,2011年3月7日生育次子赵**,2011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赵*某2008年开始吸毒,2014年3月被羁押于都匀市强制戒毒所戒毒,2015年10月27日强制戒毒期限届满。长子赵**现由被告之母照顾在瓮**中读书,次子赵**随原告龙*生活。

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吸毒行为,且婚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u0026rdquo;之规定,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赵某某强制戒毒期限已届满,结合两个子女现在的生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原告抚养次子赵**,被告抚养赵某义为宜,酌定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但本次判决不影响今后权利人另行主张抚养费及抚养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龙*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子女赵**由被告赵某某抚养,赵**由原告龙*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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