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法西*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
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