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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莲诉被告张**一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昆明打工时认识,虽然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在被告甜言蜜语的哄骗下,被告于2000年4月跟随被告到湖北老家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张*。2005年11月28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从同居开始直至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都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原告曾经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几欲自杀。2012年1月开始原告逃往广东打工,断绝了与被告的一切联系。现已经是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从第一次起诉至今已经两年半时间,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两人根本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没有任何和好可能,为早日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生活。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在昆明认识,2000年4月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张*。2005年11月28日双方在湖北省钟祥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的感情不好。2012年1月开始原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原告先后四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增加夫妻感情,结婚后较长时间分居,原告四次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孩子由被告直接监护抚养,自愿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曾*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张*由被告张**直接监护抚养,由原告曾*自2015年十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张*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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