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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6月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4年5月同居,2005年生育长女程某某甲,2008年生育长子程某某乙(曾用名程某某丙),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故在同居期间经常吵打,恶劣时我的父母都遭到被告及娘家人殴打,虽然多次经过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调解,但被告仍然恶习不改,我无法忍受,故于2011年3月21日向呈**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多,被告不但不悔改,与我好好过日子,反而变本加厉,对我实施更加恶劣的家庭暴力,还找人将我打伤。我的身心深受摧残,希望彻底破灭,夫妻间彻底无感情。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某某甲(2005年3月19日生)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程某某乙(2008年3月22日生)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陶某某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原告,由我照管。

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5月同居生活,于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女程某某甲,于2008年3月22日生育一子程某某乙(曾用名程某某丙),于2010年7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曾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1)呈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原告程某某起诉离婚,被告陶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共育有一子一女,除原告回其父母家的一年外,该两名子女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照管,原被告作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和权利,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意见及该两名子女的性别及利益,本院认定女儿程某某甲由被告陶某某监护并直接抚养,儿子程某某乙由原告程某某监护并直接抚养,考虑到原被告各直接抚养一名子女,故原被告双方互不向对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但对该子女均享有探视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程某某甲(2005年3月19日生)由被告陶某某监护并直接抚养,原告程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程某某甲一次;婚生子程某某乙(2008年3月22日生)由原告程某某监护并直接抚养,被告陶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子程某某乙一次。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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