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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未充分了解下于2006年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年,被告就开始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5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报警,被告向原告出具u0026ldquo;保证书u0026rdquo;,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原告。但原告出院后被告没有悔改,仍然动手殴打原告,甚至用钉耙、锄头等工具追赶原告殴打。2015年11月,被告又再次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右前臂、右大腿、右膝软组织损伤,原告再次报警。被告不仅不知悔改还扬言若原告不听话,以后依然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长期的家庭暴力,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付某某辩称:如果她一定要离的话我同意离婚。我承认我将原告打伤了,是因为她不听话,我吵不过她就打她,我不打她就更不听话。以后只要她不听话我还是要打。但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我没有一个后代,而且我苦的钱都是交给原告保管,所以我要求原告补偿我10万元。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

二、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户名杨某某,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截止2015年11月4日有存款24384.91元。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2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多次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多次将原告打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庭审中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现金、债权、债务,农村信用社有存款24384.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杨某某系再婚,被告付某某系初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多次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与原告结婚后没有子女,其平时的收入也交由原告保管,如果要离婚原告须支付被告10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查明被告付某某与原告结婚时44岁,初婚,系从玉溪易门入赘到原告家,且被告家庭困难,结合被告的家庭情况及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0026rdquo;的规定,本院认为由原告适当支付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为宜。对于夫妻共同存款24384.91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归被告所有,本院尊重其意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存款24384.91元(大写: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四元零九角一分,该款原告杨某某保管),归被告付某某享有;

三、由原告杨某某给付被告付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

上述一、二项限原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付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75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行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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