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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世英诉被告杨**一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世英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世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世英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25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3月12日生有一子,取名杨**。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证,至此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因无稳定工作,多次向被告要求给孩子生活费,被告从未给付婚生子生活费,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视为放弃其答辩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与被告杨**于1996年自相认识,1999年5月25日在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3月12日两人婚生儿子杨**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08年2月,原、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相爱慕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合的合法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双方只是在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仅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日常家庭矛盾,而非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得当,则解决矛盾继续维系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可能的。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均应多做一些沟通和交流,以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和互相理解的方式来建立和维护健康、文明、有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并非夫妻双方回避和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已破裂”程度,对于原告的主张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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