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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10月2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28日生育长女高*甲,2005年12月6日生肓次女高*乙。我与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酗酒如命,每次酒醉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家庭和子女我一直默默忍受包容,到2012年被告的恶习变本加厉,醉酒后不仅不做农活还打骂我,对子女也是破口大骂,子女的医疗、读书等开支也不管,都是我负责,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此,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共同抚养,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1999年10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也是好的,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我好酒是事实,但决没有借洒找茬闹事,不做活,更没有随意打骂她,现在孩子还小,我做错的地方我去改,再也不喝酒了,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系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0年7月28日生育长女高*甲(现在巴**学读书),2005年12月6日生次女高*乙(现在西**小学读书),由于被告之前喜好喝酒,影响了家中的生产和生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并与之发生吵嚷,甚至打骂。原告便回娘家生活,随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也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喜好喝酒,分担家庭生产生活任务不够,在关心女方方面同样有所欠缺,原告在与其他异性交往过程中也有不慎之处,影响到夫妇感情,就此发生矛盾,吵嘴,原告回娘家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认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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