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离婚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赔偿张*医疗等费用308859.66元。申请执行人张*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钟*有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资款。现已对钟*住房公积金补贴、工资款进行冻结,直至扣齐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