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离婚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赔偿张*医疗等费用308859.66元。申请执行人张*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钟*有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资款。现已对钟*住房公积金补贴、工资款进行冻结,直至扣齐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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