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凌*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凯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某某,被告凌*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同年3月组成家庭生活,2010年1月16日生育长子凌*乙,2011年6月27日生育长女凌*丙,2012年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她已做了绝育手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她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并于2015年7月5日分居至今。她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离婚并由她抚养长女凌*丙,由被告抚养长子凌*乙。
被告辩称
被告凌*甲辩称,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综合原、被告双方诉辨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代某某的基本情况;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凌*甲系夫妻关系。
经质证,被告凌*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凌*甲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凌*甲的基本情况。
经质证,原告代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凌*甲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组成家庭生活,2010年1月16日生育长子凌*乙,2011年6月27日生育长女凌*丙,2011年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代某某已做了绝育手术。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并于2015年7月5日分居至今。2015年11月5日,原告代某某以与被告凌*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代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凌*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凌*甲离婚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