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媛*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任媛*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王*应给付任媛*人民币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泾执字第001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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