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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闫*户籍所在地为子长县,经常居住地为延安市宝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闫*的经常居住地为延安市宝塔区,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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