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志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孩子2015年度的抚养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支付孩子2015年度的抚养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达成以下协议::一、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志丹县城南石油小区9号楼2层204室有房产一套作价350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再给被执行人曹某某23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0000元及孩子2015年的抚养费6900元,2016年半年的抚养费3100元,合计120000元)。二、在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的志丹县城南石油小区9号楼2层204室有房产归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所有,房屋交付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三、被执行人曹某某将买卖合同交给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四、被执行人曹某某将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1650元交到我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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